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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创新
发布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新常态下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创新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是具有适度经营规模、较好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并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要抓手。对此,我们先后到湖南长株潭地区和浙江浙中地区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适应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认为新形势下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和政策需要进一步创新,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切实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产业链联合经营水平。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质,是用现代生产经营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其具体政策措施应着重在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和一体化等“五化”上下功夫,以加快形成农业全产业链体系,发展新产业和新业态。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农业规模经营已取得明显成效,2014年全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4.03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0.4%,其中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农户达到341万多家,占农户总数的1.3%,其中专业大户占70%以上。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专业大户缺乏制度的规范性,不是严格的工商法人组织,是一种过渡性的组织形式,难以保证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也由于自身经营的单一性和散小性限制,相互间也需要联合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相比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联合生产经营的工商法人,经济功能齐全,市场适应能力强,具有融合专业化规模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的机能,是一种相对规范和包容的制度安排。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都可以同专业合作社融合对接,实行多层次联合协同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样能够大幅度提高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经营效率和稳定性,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组织能力。我们建议,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要制定专项政策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包容性联合经营功能,办好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要推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打通农业的各个环节,构建全产业链农业体系,着力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和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

  2。规范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合作组织。

  在调查中我们感到,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法规对照,有近50%的合作组织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引导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的首要问题是抓规范发展,参照湖南长沙县的经验,应按照注册标准重点抓好以下两大环节:

  第一,设立登记前置调查机制,确保经营主体设立登记的真实性。依照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由县经管中心牵头,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环保局(经营范围中涉及畜禽养殖的必须经县环保局审核认可)等部门采取部门会签制的形式,对农民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设立登记从四个方面进行前置调查把关:在名称预核准时由县农办经管中心把关,对情况初步进行了解,讲解相关政策;由镇乡农经管理部门对合作组织的产业及成员情况进行前置调查,并签署调查意见;县农办经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采取实地查看和电话咨询形式对资料真实性进行复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资料时实行“面签制”,即要求所有成员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工商登记注册窗口进行面签,确保每个成员对加入合作组织都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第二,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项目库,重点引导和培育示范社(场)。通过调查摸底、情况核实、项目申报、项目复审、公示等环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项目库。项目库主要包括全县入库示范社(场)的整体情况;分镇乡统计汇总的各个示范社(场)的情况(包括法人资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生产经营、账务处理等方面内容);每个示范社(场)实景图片展示(包括办公场所、生产基地、产品近照及产品认证、获奖情况等),项目库将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由专职工作人员对申报的示范社(场)进行实地查验,对项目库在县级媒体上公示。同时,由县农办联合农林、工商和财税部门,编制示范社(场)建设操作规程模版,按项目内容重点给予扶植,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促进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3。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建立有效对接的利益机制。

  浙江浙中地区的实践表明,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基本路径则是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即将原来的龙头企业主导的“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转变为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主导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以使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尽快适应世界农业纵向一体化发展进程。据我们调查,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有效对接的关键是建立联合经营的利益机制,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建设专业化基地农业集聚的联接机制。与一般农业相比,专业化基地农业是现代农业的基础和依托,由地方政府指导和扶植,围绕龙头企业和市场建立的联接众多农户而形成的某种主导产业集聚的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及专业区域。它将农业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衔接起来,使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联接为一个完整的农产品供应链。在具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上,采取“订单农业”方式,龙头企业与一个或多个合作社签订法定长期的合同订单,由龙头企业投入资金进行规模化的基地建设,并实行“先种植、先垫付、受益后再返还”的经营方式,以最低保护价(保底收购)或市场价全额收购,垫付费用在收购时扣除,并让合作社按一定比例分享加工销售收益。在生产过程中,统一生产规程、生产技术、质量标准,进行标准化的品牌生产和管理,切实提高农产品安全优质的水平。

  第二,推广合作社入股龙头企业的联结机制。由于市场价格是经常变化的,因而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二者间的交易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关系。为了降低这种交易成本,按照纵向一体化原理,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在这里,一方面合作社可以其资金、技术和劳动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同农户股东财产相分离的法人财产入股,形成产权联合的紧密型利益关系。资金、技术和法人财产作价入股属于资合,按股份的多少参与龙头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和行使股东权;而劳动入股则属于人合,即一人一股,是股份合作的性质,从龙头企业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划出一块劳动分红利润,按入股的劳动力人头进行分配。合作社入股后应作为股东进入龙头企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承担相应责任,参与企业管理。

  第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业龙头企业。根据我们多地的调查,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是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最成功的一条经验。传统农业一般不需要合作,即便是强制性地合作起来也必定是短命的。只有搞现代农业即搞农业工业化才真正需要合作。这个合作基因就是立足于商品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基础上的农产品工业加工。这一方面是合作的技术基础,只有合作起来搞技术研发、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才能贯彻标准化、规模化和低成本的现代化原则;另一方面,这又是合作的经济基础,立足于商品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基础上的农产品工业加工,创出自己有特色的产品和有市场价值的品牌及商标,就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增加农民就业,农民能够直接分享到农产品工业加工环节的利润,较大幅度提高农民的现金及财产收入水平。在这样一个厚实的、高效率的经济基础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能长久办下去,才能越办越好。基于此,我们建议,出台相应政策,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厂,并要办成有规模、有品牌、有技术基础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取得工业加工的利润,巩固合作社的基础,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户增产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