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摘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21、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
33、创新基层管理服务。按照方便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原则,健全农村基层管理服务体系。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 1号文件)
(四十六)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的问题,由中央农办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六)关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由中央农办、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4〕 31号文件)
(22)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固化农民在村里的原有各项收益权,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引导有条件地方的农户将集体资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住房置换成股份合作社股权、社会保障和城镇住房。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摘自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意见)
18、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各县(市、区)依托现有的产权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或其他交易平台,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乡镇设立交易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市、县、乡镇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积极引导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资源使用权、林权、农业科技成果、合作社股权等市场化流转机制。通过市场交易确定价格和实现流转,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功能。加强组织管理和市场监管,科学制定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推动农村产权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 摘自省委、省政府苏发〔2014〕 1号文件)
63、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服务平台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民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协调单位: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单位:省农委,参加单位:省委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工商局、江苏银监局、省法院、省综治办、省林业局
69、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协调单位: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单位:省委农工办、省农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政府研究室
(摘自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14〕 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