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金湖县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及明确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4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
及明确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纪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苏农经〔2017〕11号)及《金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金发〔2015〕10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交易品种和范围
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外,村组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进入县(镇或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具体包括: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发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发包;
5.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
7.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
8.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转让;
9.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
10.村集体经济组织物品采购;
11.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
12.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施分级负责制
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确定县、镇(街道)分级负责的范围。
下列交易行为须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 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土地集中连片流转面积在300亩及其以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含房屋、土地、“四荒”、养殖水面、林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等)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单宗预估额度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
3.村集体出资或与财政补助、农民自筹及社会投入资金合计达10万元及其以上的村级公益设施工程项目发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
5.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
6.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的;
7. 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的。
除此之外的交易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按照《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小额集体资产交易绿色通道操作规则(试行)》规定,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适当简化交易流程,开通小额集体资产交易绿色通道。根据省委农工办统一设置的绿色通道阈值,我县土地类交易亩数小于等于10亩、金额类交易1万以下可使用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严肃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应该进入县(镇或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未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采取分拆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手段,不按规定进入相应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相应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3)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将禁止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交易的;
(4)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5)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6)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插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7)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8)泄露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恶意扰乱交易秩序,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
(9)不按既定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则、程序组织交易活动,造成农村集体利益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10)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和实施:
(1)责任追究范围。符合上述责任追究情形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2)责任追究形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党纪政务处分。党纪政务处分,按照《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规资金,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责任追究的实施。县、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定期梳理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做出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对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金湖县委农村工作部
中共金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