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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02     浏览次数:     来源:

 

 金湖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鱼塘、林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农村集体未发包的机动地、四荒地(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流转交易);
(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以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
(三)集体所有的交通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照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七)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按“申请交易—审查受理—信息发布—受理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的;
(三)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需向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申请书;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声明与承诺;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四)产权权属证明;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承包(出租、出让、采购)方案;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决议书以及镇人民政府同意交易的证明;
(七)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资产交易申请进行登记,对交易材料进行审查、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分别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金湖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和所在镇、村政(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交易性质(出让、出租、转让)及交易对象范围;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合同期限、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二)交易的集体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告期间,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申请交易的资产有受让意向者,应当在交易公告期间按规定向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2. 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3.受让方为农民合作社或公司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章程等有效证件和资料。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1.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2.受让方为专业合作社的,提供章程、股东会议决议;3.流入方为公司的,提供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4.受让方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的批复文件。
(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个人身份证;
(八)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标、竞价等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经上级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由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出具《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过程及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县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在镇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可以委托办理公证或见证。
第十七条 涉及产权变更的,交易双方凭《江苏省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转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合同价款缴纳至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期交易价款须缴至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余下交易价款由受让方直接缴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标的物押金由受让方直接交付给转让方。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已成交的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金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单宗预估额度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镇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单宗预估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镇组织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信息要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商议确立的价格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金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金湖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